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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营造尊崇英烈的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全社会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充实县革命烈士纪念馆陈展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英雄烈士的文物和文献史料。
现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到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抗美援朝时期及社会主义建设时期,龙山籍或在龙山牺牲的烈士有文物和文献史料等。
二、征集内容
具有一定陈展和收藏价值的文物和文献史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物品类:包括英烈生前用过的枪支弹药、军 刀(剑)、望远镜、发报机、电台等;生活用品、笔砚、印章、自传、手稿、手迹、日记、书信、稿件、(入)退伍证,各类立功证书、军功章等。
(二)文献类:包括手迹、钤印(印章、盖印)、图片、相片;政府档案、政令、证章、字据;有关英烈内容的书籍、书法、绘画、纪念品、主要领导人的题词、重要知情人的采访记录、报刊宣传资料、影像及音频资料等。
三、征集说明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不存在法律纠纷及争议、来源真实可靠的资料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征集:
(一)无偿捐赠。对无偿捐赠的文物,经鉴定符合馆藏标准的,入馆登记、保存、陈列。
(二)借用与代管。文物及史料所有者自愿将收藏的文物及史料借与县革命烈士纪念馆或委托保管的,签订借用、代管协议,由县革命烈士纪念馆进行科学保护和安全管理。
(三)移交暂存。相关单位认为保管的英烈文物、史料确有困难的,为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文物、史料,可移交县革命烈士纪念馆暂存保管。
(四)复制。可由县革命烈士纪念馆派人对实物、史料进行拍照或复制,复制后退还原件。
四、征集要求
1.所提供的史料、实物等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保存状况较好,适合展出。
2.提供者需出具该史料、实物的详细信息,包括:名称、来源、年代(生产年代或使用年份)和提供者个人信息。
3.所提供的史料必须权属明晰,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若发生经济纠纷等情况,收藏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4.所有捐赠的史料由县革命烈士纪念馆永久保存,所有权归县革命烈士纪念馆。
五、征集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六、联系方式
地址: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城北路74号龙山烈士陵园
联 系 人:杨璇18390940521 田若松18974338406
电子邮箱:1146899130@qq.com
龙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龙山县烈士陵园管理处
2023年8月23日
责编:朱柯源
一审:朱柯源
二审:刘寒蓉
三审:向波
来源:龙山县烈士陵园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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